结合国内外的实践,可以把划分为以下五种基本类型:
一、节能量保证支付型。
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自己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到节能服务公司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
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 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节能服务公司 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这种模式其实是第一种模式的演进模式,制约这种模式发展最重要的是诚信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此种模式是指由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向客户提供能源系统管理和改造服务,承包能源费用和运行费用;承诺为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并规定节能效果;双方的经济利益来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节能改造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如果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低、没有节能意识的企业,一般不采用。
四、改造工程施工型。
企业委托做能源审计,节能整体方案设计、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预付款、工程中的进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该模式适用于节能意识很强、懂得节能技术与节能效益的企业。运用该模式运作的的效益是最低的,因为合同规定不能分享项目节能的巨大效益。这种模式的风险重要在实施节能工程改造的企业,因此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非常高。市场上往往有一些企业在某一项节能技术上有优势,但其他的配套技术不能满足用户需求。因此,这种模式目前采用还不多,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节能服务企业最终会采取这种模式进行全方位服务。
五、能源管理服务型。
此种模式是指企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公司进行能源规划,给予整体节能方案设计、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还提供能源管理业务。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利益,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因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费用。对许多经营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通过使用节能服务公司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实现企业能源管理的外包,将有助于企业聚焦到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方面。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有两种形态:能源费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设备分类收费方式。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合是上述五种方式之一或某几种方式的结合。对每一种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适当变通,以适应不同耗能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的特殊要求。但是,无论采用哪种付款方式,建议均应坚持以下原则: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双方都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对和客户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以维持双方良好的业务关系;合同应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双方致力于追求可能的最大节能量,并确保节能设备在整个合同期内连续而良好的运行。